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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师事务所 , 税务师事务所 , 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新设立
转让会计师事务所带人员

一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


1.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

(1)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

(2)书面合伙协议;

(3)有经营场所

2.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1)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,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,

(2)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;

(3)书面合伙协议;

(4)有经营场所

(5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

3.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

(1)5名以上股东,且股东均符合规定的条件;

(2)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;

(3)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,


二、书面申请和准备申请材料

1、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,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:(1)事务所章程(草案);

(2)发起人简历、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(3)出资人简历、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(4)出资人协议书;

(5)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;

(6)出资证明;

(6)出资证明;

(7)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、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

(8)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;

(9)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(草案);

(10)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;

(11)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;



事务所章程(草案)、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。

2、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,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!

(1)合伙人协议书;

(2)各合伙人姓名、简历、住址、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、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

(3)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;

(4)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;

(5)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、简历、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

(6)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;

(7)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


三、受理

1、财政局会计处审查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

2、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;

3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。



四、审查和决定

1、审查标准: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》的通知财会协字 (198)5号(重点审查第五、六、七、八、十条)、关于印发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事批试行办法》的通知(93)财会协字第10号

(重点审查第四、五、七、八、十条)

2、审查依据: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》的通知财会协字(198)5号(重点审查第五、六、七、八、十条)、关于印发《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》的通知(93)财会协字第10号(重

点审查第四、五、七、八、十条)。

3、审查时限:30个工作日

4、结论及送达: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。

(1)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,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,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。

(2)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、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,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

如果符合申请条件,进行书面申请,提交相应的材料,就可以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了如果申请的条件不符合,材料不齐全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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